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医疗单位,各局、总公司劳动处,各计划单列企业:
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,根据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)和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劳社医发[2001]11号)有关规定,在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,经审核批准,确定了527家医疗机构和18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北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,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,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、方便的医疗服务,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木医疗需要。备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捡查,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,按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
1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综合)名单
2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中医)名单
3.北京市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专科)名单
4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
主题词: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 通知
抄送:市卫生局、市中医管理局、市财政局。
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
2001年4月6日印发
共印1000份
1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综合)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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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中医)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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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北京市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(专科)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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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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